省外事办,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办《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护照、签证代办费收费的函》(闽政外函[2010]160号)收悉。鉴于办理护照费、外国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布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护照和外国签证代办费收费
(一)护照费。因公护照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需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二)代办外国签证费收费标准每本由300元调整到35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外收取加急费每本40元。
(三)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份20元(限国家机关)。
(四)赴榕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收费标准。除福州市外的其他设区市外事主管部门赴榕代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4人及以下团组,每团收费标准为300元;超过4人的团组,每增加1人,收费20元;从第21人起不再加收费用。本收费标准包括填表、赴榕代办护照、签证、领回护照、出境证明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拨款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的,不得收取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
二、 本复函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390号)同时废止。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