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福清惠安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生产用电价格的函》(闽农海峡函[2012]5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福清、惠安2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含台湾个体工商户)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7折执行,具体详见附件。今后所在电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调整,相应调整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以上电价调整从农业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复设立福清、惠安台湾农民创业园后台资农业企业(含台湾个体工商户)入园起执行。
附件:福清、惠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含台湾个体工商户)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