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清、惠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函

菜单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清、惠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函
发文文号:闽价商[2012]498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11-27
实施时间:2012-11-2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福清惠安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生产用电价格的函》(闽农海峡函[2012]5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福清、惠安2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含台湾个体工商户)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7折执行,具体详见附件。今后所在电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调整,相应调整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以上电价调整从农业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复设立福清、惠安台湾农民创业园后台资农业企业(含台湾个体工商户)入园起执行。
  附件:福清、惠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含台湾个体工商户)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7日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