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精神,现将我省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降低1.44分钱;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每千瓦时0.4304元(含脱硫电价)。
二、燃煤机组脱硝加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调整后为每千瓦时1分钱。
三、实行燃煤机组除尘加价,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给予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支持。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5分钱。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六、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