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按现行标准重新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函〔2014〕20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6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的,可按本规定向进场交易者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一是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二是收集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公告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三是对提供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四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五是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未提供规定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费。
四、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的最高限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名目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复函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福建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7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别 |
计费基价 |
矿业权成交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转让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5%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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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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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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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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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 |
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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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协议转让 |
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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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备注:1.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3.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参照当前该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储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来计算该采矿权相对合理的价格,作为计价基数。
4.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可按约定由委托人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据实支付。
6.每宗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