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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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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办发[2014]73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9-30
实施时间:2014-1-1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完善建议已获市政府批准同意,为确保2014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关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标准
  对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开展成品住宅全面清理
  各征收单位要对以往年度已纳入应税范围和今年新增的成品住宅进行全面清理,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装修费后,再确定计税交易单价和适用税率,详细清理和统计成品住宅未达应税标准、税率降档、税率不变情况。
  一是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应税住房的,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二是对今年新增成品住宅,按新规定确认应税标准,未达应税标准的,不纳入征税对象。
  三、加强信息传递沟通
  对未纳入征税对象管理的成品住宅,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将详细情况传递给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传递沟通。同时于10月15日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送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
  附件: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0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重庆市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以来,纳税人对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意见较突出,反映强烈,认为该政策不合理,为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对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此次调整是正常的政策修改完善。
  二、成品住宅概念及范围
  成品住宅也称全装修住宅,是指在房屋交付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装完成,管线、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功能空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存量商品住宅。
  《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1]109号)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成品住宅的认定和管理”。
  三、新规定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标准
  新建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先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并以计税交易单价确定税率档次。
  四、新规定与原规定对装修费扣除的主要区别
  新规定是按先扣除装修费后的建筑面积单价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原规定是按含装修费的建筑面积单价先确定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的,在计算实际应缴税额时再扣除装修费。
  五、对往年成品住宅的征收管理
  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于应税住房的,不再纳入征收管理,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
  六、新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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