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不发深圳),省管金融企业,省农信联社: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管金融企业(目前指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要高度重视金融企业的财务登记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登记档案。
(一)按照《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基本信息表》(附表1)做好财务登记,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附表2)做好财务变动登记。
(二)已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不需再办理财务登记。
(三)除省管金融企业由省财政厅负责财务登记外,其他金融企业(含各市县农信社)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财务登记。对总部所在地、工商注册地或产权登记地不一致的地方金融企业,按照产权登记地、总部所在地、工商注册地的顺序确定财务隶属关系。
(四)对既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也不按照规定办理财务登记的金融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并不得享受各级财政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地方金融企业一般财务监督工作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各项业务报告制度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一)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额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农信联社可在上述限额内另行规定限额。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同时不低于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10%。
(三)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报告。财政部门逐级收集汇总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报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省财政厅考核各市财政外金工作质量的依据。
附件:1.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基本信息表
2.金融企业财务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