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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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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计[1978]234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对一九七二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作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制订和修改了《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各项费用划分规定》,现一并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
 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计计[1978]234号附件一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华主席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基本建设工作要进行整顿,要加强管理。一九七二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提出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经过试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并根据当前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改如下:
    一、基本建设要加强计划管理。为了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基本建设都要纳入国家计划。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包括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安排的投资和地方、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分部门、分地区的投资额,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由国家确定,统一安排。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重点和投资计划指标,经过省、市、自治区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对建设项目所需的电、燃料、原材料协作件和交通运输要安排落实,然后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大中型项目(包括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经过国家批准。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审查批准。部商地方安排的小型项目,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批准。
    基本建设项目,一定要有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和资金的保证,凡是建设条件不具备或者建成后原料、燃料、动力和其他外部条件配合不上的,应当推迟建设。建设项目要搞好综合规划,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及其前后左右的配套项目,要同时安排,互相配合。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没有完成的,一般不搞第二期工程。凡是通过组织现有企业搞革新改造能解决的坚决不搞新工程,不上新项目。
    二、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要搞好综合平衡。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建设,首先应当安排农业和支农工业以及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商业服务网点等文化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其次是为了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急需搞的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工程。
    自筹资金来源要正当,要落实。不得挪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及应当上交的税收和利润,不得向企业、社队摊派、平调或用赊购、预收货款等办法搞基本建设。
    所有经过批准的自筹资金,要一律存入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
    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材料、设备,以及建成投产后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统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解决。地方有多少材料、设备,安排多大的建设规模,不得占用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不得占用生产维修、支援农业和供应市场的材料。
    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的重要保证。所有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1.首先必须根据资源条件和国民经济长远规划与地区布局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重大水利枢纽和水电站工程,还要编制流域规划;新建的大工业区、新开发的大矿区、林区,要有区域规划;铁路干线要有路网规划;跨省区长距离输油、输气管线,要有管网规划)。
    2.资源条件复杂、协作关系多、建设工期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如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矿山、大工厂、跨省区铁路干线、输油输气管线等,在计划任务书未批准前,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根据长远规划的设想,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和水文勘察以及经济调查等准备工作。
    3.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据以进行设计,但何时进行建设,要在国家的长期或年度计划中确定。
    大中型项目一般应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个阶段进行设计。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增加技术设计阶段。设计必须有概算。凡是没有批准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建设项目,不能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之前,要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没有准备好的,不能开工。施工必须有预算。
    5.根据工程进度,要做好生产准备。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凡是能够生产合格产品或能正常使用的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并做出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都应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有些产供销在省(区)内自行平衡的地方工业项目和一般非工业项目,国家计委也可以委托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大型和国家指定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审批。
    已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的施工多年的大中型续建项目,凡是没有报批设计文件者,如果按照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进行建设的,可以不再补报补批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没有按照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进行建设的,要限期补报补批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
    四、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工人、技术人员和领导干部三结合,深入现场,精心设计,加强同施工、生产和科学研究等单位的密切配合;要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把好设计审查关。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
    选择建设地点,要贯彻执行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多搞小城镇的方针。既要考虑战备的要求,又要注意经济合理。要注意工农结合、城乡结合。要注意保护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原料、地质、交通、电力、水源等建设条件,提出几个方案进行比较,以便选择确定。新建的工业区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厂址,报国家建委审定。一般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具本厂址,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审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的具体厂址,应取得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意。
    新老城市都要加强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和改造。现有的大城市,一般不新建大工业项目。
    建设项目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但必须是经过试验和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不能把生产厂当作试验厂来建设。设备选型要注意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都要认真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都要认真解决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要和生产车间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是“三废”处理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能开工;已经建成投产的,要作为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重大的综合利用工程要列入国家的建设计划。
    在搞生产性建设的同时,要相应安排好急需的非生产性建设。要发扬延安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搞高标准建筑。严禁擅自建设楼堂馆所。
    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改土造田,支援农业。由征地而引起的费用应纳入设计概算。
    五、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设计,实行成套生产、成套供应。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努力做到按项目组织成套生产,成套供应,并逐步做到按地区组织成套生产,成套供应。
    要使设备制造和基本建设很好地衔接起来。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应按照长期计划和设计文件实行预安排,其中定型设备,可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为依据;非定型设备,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建设项目需要的其他设备,要根据工程进度的具体要求,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业基础薄弱的地区,有些项目可以由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按计划、按项目成套供应。成套设备的安排要经国家计委同意。
    建设项目的设备供应,要贯彻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成套。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关系重大、技术装备复杂的项目,由国家统一组织设备成套供应,其他基建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地区、各部门统筹安排,组织设备成套。上述组织供应的成套设备,都要纳入年度计划。
    要加强成套设备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领导。要在不断增加单机成套和机组成套的基础上,扩大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范围。
    六、加强施工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要认真抓好施工管理。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要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和材料、设备及施工力量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排队,分期分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以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和保证计划规定的工程进度。
    重大项目的建设,都要建立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加强施工现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要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统一组织会战。
    要切实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加强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凡是质量不合格的,一律要加固或返修。
    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反对资本主义经营作风。要大搞技术革新,提高施工装备水平。要广泛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要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减少非生产人员,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基本建设施工队伍要服从统一调度。不经批准,不准随意招收民工搞基本建设,以免影响农业生产。
    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组织纪律强、生产技术精、能打硬仗的大庆式的建设队伍。
    七、加强经济核算,搞好财务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搞好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要精打细算。要发动群众参加管理,做到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用钱按计划、开支按标准,努力降低材料消耗和工程造价。建设银行要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基建财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财政预算、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拨款。随时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促进基本建设少花钱,多办事,提高投资效果。人民银行不办理基建拨款,但也要协助搞好基建财务工作,发现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工程时,有权拒绝拨款。
    八、要狠抓建设效果,严格基本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工作。今后,基本建设要在完成实物工程量、新增生产能力、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材料消耗、投资额、工程造价、形成固定资产的比例、建成投产后的投资回收年限和达到设计能力时间等十个指标方面,进行全面的评比和考核。各部门、各地区要把这些要求落实到基层,订出具体措施,定期检查评比。这十个指标,也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
    要积极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搞好基本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所有建设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落实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全面贯彻执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全面地、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计计〔1978〕234号附件二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涉及的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的环节多,必须按计划、有步骤、
有秩序地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一个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
产,一般要经过下述几个阶段: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编制
计划任务书,选定建设地点;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列
入国家年度计划后,组织施工;工程按照设计内容建设,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
用。
    为了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在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和过去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对基本建设程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又称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
要依据。所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都要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建
设布局,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设计等单位,提前编制计
划任务书。列入国家长远规划的重点专业化协作和挖潜改造项目,也要编制计划
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各类建设项目不尽相同。大中型工业型目一般应包括以
下几点:(1)建设的目的和根据;(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或纲领,生产方
法或工艺原则;(3)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和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运
输等协作配合条件;(4)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设地
区或地点以及占用土地的估算;(6)防空、抗震等的要求;(7)建设工期;
(8)投资控制数;(9)劳动定员控制数;(10)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
术水平。
    改扩建的大中型项目计划任务书还应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现有生
产潜力发挥情况。自筹基建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还应注明资金、材料、设
备的来源,并附有同级财政和物资部门签署的意见。
    非工业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由有关部门另
行规定。
    新建的大工业区、新开发的大矿区、林区的区域规划,重大水利枢纽和水电
站的流域规划或河段规划,铁路、输变电、通讯等干线的路网规划,以及跨省区
长距离输油、输气管线的管网规划,其具体内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简化,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
规定。
    在上报计划任务书时,应附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矿
产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资料,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
源、电源、运输等协作关系的意见书或协议文件。
    计划任务书的审查批准权限:
    所有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要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
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
院批准。地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上报前要征求
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上
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意见。有些产供销在省(区)内自行平衡的地
方工业项目和一般非工业项目,国家计委也可以委托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
审批。
    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
审批,其中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审批文件
应互相抄送。地方小型项目,原料涉及全国平衡的,应征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再下放。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
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区、
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建设地点的选择
    建设项目,必须慎重选择建设地点。要贯彻执行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
多搞小城镇的方针。要考虑战备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要注意工农结合,城乡结合,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要注意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
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电力、水源、水质等建设条件。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
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选点报告。
    选择建设地点的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
和所在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
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
    具体建设地点的审批权限:新建工业区和大型建设项目报国家建委审查批准;
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国务
院各部门直属和部商地方安排的中小型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应取得所在省、市、
自治区的同意。
    (三)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书和选点报告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指定或委托设计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
内容,认真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要负责到底。要坚持“三结合”
设计。要力争提前完成设计。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配合设计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中一个单位
全面负责,组织设计的协调、汇总,使设计保持完整性。
    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重大项目和特
殊项目,可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经主管部门指定,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业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
或纲领,总体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劳动定员,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综合利用,“三废”
治理,生活区建设,占地面积和征地数量,建设工期,总概算等的文字说明和图
纸。
    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积极采用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积极采用成熟的新
技术。新技术的采用,要坚持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在产品定型或有了工厂试验
的技术鉴定后才能进行设计。
    设计概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编制总概算,有技术设计阶段的,还应当编制修正总概算。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要做多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
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
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
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权限:
    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
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建委批准。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由国务院
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修正总概算超过原总概算时,应经原批准
机关同意。有些非工业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国家建委可以委托有关部
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
市、自治区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建委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
和总概算要报国家建委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和审批权限,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
定。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
    要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井巷开拓、安全卫生措施、总概算等需作修改时,必须经过原设计批
准机关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更动。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分配设备和材料,不能发施工图。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部门应经常派人到现场,配合施工,了解设计文件的执
行情况。
    (四)建设准备
    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之后,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度
和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一个企业或单位,组成精干的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一般改、扩建项目,建设准备工作由原企业兼办,不再单独设置筹建机构。新建
项目,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推广老厂包新厂的经验,需要单独设置筹建机
构时,要认真贯彻精简节约的原则,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
自治区批准。
    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
设计文件的编审;根据经过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提报物资申请计划,组
织大型专用设备预安排和特殊材料预订货,落实地方建筑材料的供应;办理征地
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
    建设项目的设备预安排必须以批准的长期计划和设计文件为依据,设备申请
定货必须以设计文件审定的数量、品种、规模型号为准,不得随意变更和乱购。
    (五)计划安排
    建设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才能列
入年度计划。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大中型项目由国家批准。小型项目按
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内,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安排。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在国家确定的控制指标内编制计划。
    建设项目要根据经过批准的总概算和工期,合理地安排分年投资,年度计划
投资的安排,要与长远规划的要求相适应。保证按期建成。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设
内容,要和当年分配的投资、材料、设备相适应。配套项目要同时安排,相互衔
接。
    (六)施工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件
后,才能开工。
    年度计划确定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建
设项目进行排队,做到计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互相衔接,投资、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力量五个方面落实,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施工单位
确定后,要力求稳定,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图要附有材料表),编制施工
图预算(包括材料设备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预算如果突破设计概算,
要讲明理由,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施工前要认真做好施工图的会审工作,明确质量要求。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
工图纸施工。如需变动,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要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特别是基础和结构的
关键部位,一定要经过检验合格,并做好原始纪录,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对不符
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及时采取措施,不留隐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
    要全面完成工程任务。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干净利落地全部建完,
不留尾巴。
    (七)生产准备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或主要单项工程生产技术的特点,及时组成专门班
子或机构,有计划地抓好生产准备工作,保证项目或工程建成后能及时投产。
    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1.招收和培训必要的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
程验收,特别要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
    2.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汽等的来源和其他协作配合条
件;
    3.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和订货;
    4.组建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管理机构,制订必要的管理制度,收集生产技术
资料、产品样品等。
    (八)竣工验收、交付生产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
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大型联合企业,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凡是符合验收条件的
工程,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报
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
自治区负责组织验收。
    有的建设项目,由于少数非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短期内不好解决,未能按设
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近期生产影响不大的,也应组织竣工验收,输
交付生产的手续。在验收时,对遗留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确定具体处
理办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交有关单位执行。
    竣工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
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
时作为技术档案,移交生产单位保存。建设单位要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
好工程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引进成套设备项目的验收,如果同国外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即按合同规定
办理。
    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加强固
定资产的管理。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
业的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专门规定。
计计〔1978〕234号附件三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
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对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
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
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
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
(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
资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主
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纽、
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时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
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
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
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
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
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
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为了
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
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
企业协作,为增加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
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
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
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个建
设项目,在项目中分期列出。
    (三)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筑
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
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其他各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专项用途,均不属于基
于建设范围。
    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设
计、征地拆迁等;
    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护
工程。
    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签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另星收尾工
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增
加新的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
标志。
    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
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程
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
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
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
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前原
有的生产能力。
    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
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经济
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计委批
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相关附件
附: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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