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菜单
   
发文标题: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4-9-30
实施时间:2014-10-1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展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截至2014年2月28日,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方式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也可以以纸质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具体方法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的,必须报送电子年度报告。具体方法为:登录“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www.qdcredit.gov.cn)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qdaic.gov.cn)进入“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成身份认证、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可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qdaic.gov.cn)或“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www.qdcredit.gov.cn)下载。
  五、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真实的,可向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具体要求请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qdaic.gov.cn),参阅《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须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废止,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截至2014年2月28日,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报告时间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间报送。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的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项信息为2013年12月31日的信息。
  四、报告方式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也可以以纸质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申报步骤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申报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青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站(www.qdcredit.gov.cn)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qdaic.gov.cn <http://www.qdaic.gov.cn>)进入“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二步: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在注册页面,输入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号、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个体工商户身份确认。
  第三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页面,如实填写年报相关信息,点击“预览”,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年报申报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账号进入信息公示平台更正年度报告信息(更正前的信息无法消除)。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可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或“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下载。
  六、法律责任
  年度报告结束后,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组织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处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
  青岛市工商局:电话:85730979
  青岛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电话:66966568
  青岛市工商局保税区分局:电话:86769733,86769522
  市南区工商局:电话:85753969; 市北区工商局: 电话:83725086
  李沧区工商局:电话:87663246; 崂山区工商局: 电话:88962090
  城阳区工商局:电话:87868956; 黄岛区工商局: 电话:86175311
  即墨市工商局:电话:87567829; 胶州市工商局: 电话:87218218
  平度市工商局:电话:87355097;莱西市工商局:电话:88484522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工作公告.doc    
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须知.doc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doc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