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已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8月27日
附件1: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服务经济社会、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引导社会科学选聘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我会)以中注协每年统一组织的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前提,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综合评价对象为省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省内事务所设立的事务所分所并入总所评价)和省外事务所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分所。
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事务所分所视同独立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事务所上报我会综合评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四)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故意填报不实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七)我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从设立后的第二年起参加综合评价。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九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我会要求填写综合评价材料,上报我会审核,其中,市州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材料由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统一上报我会审核。
第十条 事务所对填报的综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我会对事务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我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我会网站、微信平台和新闻媒体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30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我会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事务所综合评价材料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及受奖励情况等。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最近三个年度内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平均值)×50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参评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强制强化培训的,每人次减0.5分;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8分。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和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
1、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doc |
2、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