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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国V车用汽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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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国V车用汽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发改发电[2014]4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6-30
实施时间:2014-7-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我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等14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并从该日起执行国V车用汽油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从2014年6月30日24时起我省辖区内国V车用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在粤IV车用汽油价格基础上每吨上调170元。调整后,国V标准92号和95号车用汽油的最高销售价格分别为8元/升和8.67元/升,国V98号车用汽油的试行最高销售价格为9.29元/升。(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广东省国V车用汽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国V车用汽油最高销售价格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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