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人社办字[2014]18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14-6-20
实施时间:2014-6-20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项网上办理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特殊工时审批必须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办理,即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关系"模块提报申请,各区、市人社局通过我市劳动关系网络系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各区、市网上受理经办情况纳入2014年度全市劳动关系工作目标考核。对不按以上要求通过我市劳动关系网络系统办理的,将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二、关于申请材料及填写要求
  (一)工种名称。用人单位外网填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制工种名称"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工种名称"时,出现"网页对话框"提示从系统工种库中进行工种选择,用人单位填报选择的工种名称原则上应与实际申请的工种名称相一致。工种库中确无该工种的,应选择与实际申请工种最相近的工种。
  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材料中填写的工种名称(包括申请表),应当以实际工种名称为准。
  (二)公示时间。《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中,"公示时间"一栏原则上需要填写。为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对于申请前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职工进行公示。
  (三)材料目录。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的五项材料目录进行提交,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另行提交其他材料。对重新申报的单位,可以要求其出示原批复决定和相关材料;对仅实行书面审查不进行现场调查的,可以要求其出示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考勤表;对劳务派遣岗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出示并提交劳务派遣协议。
  (四)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写明同意对哪些岗位(工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以及批准实行后的工时计划、加班工资支付方式,决议后所附的签名表,应当包括会议签到表以及参会人员中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人员的签名表。
  三、关于特殊工时审查
  (一)对《试行办法》施行后新申请单位及在1年过渡期内重新申报的单位,均应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重新申报的单位,如果之前审批中存在不适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以及其它不规范审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重新审批以后不出问题。
  (二)综合计算工时只能以周、月、季度、半年或者年为周期。尽量减少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审批,促使企业通过轮流调休等方式,尽快消化掉延长工作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申请事实清楚、材料确凿的,可以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仅通过书面审查方式不能够认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条件的,应当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时,均可以按照职工名册上登记的职工电话号码,向职工了解落实有关情况。
  四、关于批复决定及档案管理
  (一)为便于用人单位对批复决定进行公示,保障职工知情权,出具的批复决定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工种)名称、实行期限(2年)、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周、月、季度、半年或者年)。
  (二)《试行办法》正式施行后,我市特殊工时审批决定有效期一律设定为2年,不得任意缩短或者延长。
  (三)各区、市人社局应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审批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审批档案应做到规范、完整,符合我市政府法制部门关于案卷评查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附件1.doc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样式)
  附件2.doc受理决定书(样式)
  附件3.doc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附件4.doc准予审批决定书(样式)
  附件5.doc不予审批决定书(样式)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