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供水企业: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60元/吨,非居民用水1.00元/吨。
2.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自来水收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由沈阳水务集团负责征收。
3.供水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4.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9年7月1日以后的用水量开始计征。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