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居民住房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由于在住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收费环节较多,收费对象不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乱,影响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业发展。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维护住房交易秩序,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住房交易环节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交易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公布《辽宁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附后)。实施住房交易收费的单位必须按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违法收费,购房者有权拒付。
二、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5项。取消非中介机构收取的贷款代办手续费,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向购房者收取的商品房合同文本工本费、房产交易中心收取的公有住房互换手续费,置业担保公司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费,房产部门收取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费。
三、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查档及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暂按每件不超过50元收取,建立并使用电子档案的地区,收费标准暂按每件不超过100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制定,各市现行标准低于以上规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费按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执行。房屋抵,押(他项权力)登记费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595号文件执行,每套肋元。
四、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单位向开发企业收取。除购房者对所购房屋面积提出异议,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外,不得在住房交易环节重复收取房产测绘费并作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前置条件。
五、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住房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购房者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除外),服务双方须签定委托服务收费协议。未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未签定协议收费及只收费不服务的,一律按违法收费处理。
六、搞好整章建制。各级物价、房产部门要规范住房交易审批程序、收费环节和收费行为。收费单位须将住房交易审批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实行公示,增加透明度, 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住房交易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年度验证,无收费许可证或未实行年度验证的,不得收费。
八、??交易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违法收费行为。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明令取消、降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辽宁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
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
单位: 元
编导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房产交易中心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经营 |
|
|
转让房 |
辽价发[2002]124号 |
存量住房双方平均承担,商品住房卖方承担。 |
2 |
同上 |
个人贷款抵押手续费 |
经营 |
宗 |
200 |
贷款方 |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
3 |
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
所有权登记费 |
行政事业 |
件 |
80 |
申请权属登记人 |
计价格[2002]595号 |
|
4 |
同上 |
房产抵押(他项权力)登记费 |
行政事业 |
件 |
80 |
贷款方 |
同上 |
|
5 |
同上 |
查档及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
经营 |
件 |
不超过50元,电子档案不超过100元 |
存量房 |
辽价发11992]52号 |
委托市定具体收费标准 |
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
单位: 元
编号 |
收费单 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依据文件 |
备注 |
6 |
测绘单位 |
房产测绘费 |
经营 |
平米 |
|
委托方 |
国财测字[2002]3号 |
|
7 |
担保公司 |
贷款抵押担 保服务费 |
经营 |
|
|
贷款方 |
委托各市物价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
8 |
房产评估事务所 |
房产价格评估费 |
经营 |
|
|
存量房 |
计价格[1995]971号 |
|
9 |
房屋买卖中介机构 |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
经营 |
|
|
存量房 |
计价格[1995]971号 |
|
10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费 |
公证处 |
经营 |
|
|
贷款方 |
辽政办发[2001]93号 |
注: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以国家合法批准收费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