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须持批准办学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二、经市及市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在每年开始招生前,按本年招生确定的收费标准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登记事宜,并将当年的招生简章同时报备;招生后不得随意追加收费。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执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办法”的规定。
三、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法人发生变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因各种原因办学成本发生改变须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四、在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在校学生退费办法下发前,非学历民办教育学校退费暂按《关于规范非学历民办教育收费与退费的通知》(大价发[2003]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退费暂按《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中小学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委字[1999)93号)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技工学校退费暂按《关于技工学校收费、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职技考字[200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民办学校必须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或教学地点醒目处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培训内容、课时、授课教师、教材费及退费规定等。各种招生广告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必须与公示表及实际收费标准一致。
六、为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于2007年秋季开学前重新履行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2007年秋季开学后按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原收费标准及手续一律废止。
七、本通知下发后,大价发[1997]95号文件、大价发[2003]112号文件中除退费有关规定以外的内容全部废止。
附: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 [2005]104号)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