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件收费可以在《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一倍。
二、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业时间的长短、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在每小时200到3000元之间协商确定。
计费时间范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其它法律事务等。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之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实行收费。
四、各律师事务所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到市发展改革委,其它区、市、县到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其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原《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辽价发[2003]73号)文件同时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司法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