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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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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济政发[2014]12号
发文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4-6-30
实施时间:2014-6-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济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核准目录2013年本”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2013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企业投资建设该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核准目录2013年本”对于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宣传引导,抓好贯彻实施,确保各项投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核准权限
  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权限划分,要严格按照“核准目录2013年本”要求执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对其管辖范围内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市级核准权限;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行政辖区内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县级核准权限。需要市平衡建设条件(包括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设备进口或减免税确认、环保资源开发等)、跨县(市)区以及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的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要申请国家、省建设资金的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1.房地产开发项目。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1倍以上)以及中央、省属及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房地产开发、各县(市)区的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跨区域和市属投融资集团规划实施的项目除外),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社会事业项目。主题公园、旅游项目等按国家和省规定权限实行核准管理。企业投资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包括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以及残疾人康复及托养机构等领域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备案管理。3.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项目核准按“核准目录2013年本”要求执行。除“核准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三、强化工作指导衔接和规范运作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做到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要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文件等前置审批条件。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由备案机关先行出具备案文件后,依法办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建设手续。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规范行政行为。要加强信息反馈和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保密事项外,要将项目批复结果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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