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629号)、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购买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统一开展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地方特色险种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险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水稻和糖料蔗等种植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或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养殖业、种植业和森林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七条 保险金额。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奶牛6000元/头、水稻400元/亩、糖料蔗600元/亩、公益林400元/亩、商品林600元/亩。
第八条 保费。能繁母猪60元/头、育肥猪25元/头、奶牛240元/头、水稻20元/亩、糖料蔗24元/亩、公益林1.2元/亩、商品林1.8元/亩。
第九条 保费补贴。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分险种、按比例承担。
(一)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1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二)种植业:水稻、糖料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3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2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三)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10%.
自治区农垦系统投保应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自治区农垦局承担并负责筹集资金。
在执行自治区统一保险金额、保费标准等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市县财政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不予补贴。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农业保险年度计划。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编制年度农业保险计划。其中,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所辖城区的计划;自治区农垦局负责编制自治区农垦系统的计划。每年10月底之前向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保险计划及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年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本地经营主体、主要险种、政策措施和进展情况。
2.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险种、投保规模、财政补贴等指标,并填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及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表1)。
(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主管行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需求和当年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农业保险计划建议,填制《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及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表1)和《农业保险各险种年度计划及区域分布计划表》(表2),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厅。
(三)省级经办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目标,提出下一年度农业保险计划,填制《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及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表1)和《农业保险各险种年度计划及区域分布计划表》(表2),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厅。
(四)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政策规定、市县计划申请、自治区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建议、经办机构业务计划和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结合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制定并下达年度全区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经办机构要遵循“规模控制、计划管理”的原则,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有效组织开展各项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
(一)分批预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厅分两批预拨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1.4月底前,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向市、县(市)预拨部分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预拨资金不足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财政厅将在下一批资金拨付中予以弥补。
2.10月底前,市、县(市)财政部门将前三季度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上报财政厅。
3.11月上旬,财政厅根据各地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拨付第二批保费补贴资金。
(二)按季补贴。
1.对市、县(市、区)农户的保费补贴。经办机构根据收取农户保费的进度情况,按季申请保费补贴资金,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季度申请表》(表3)、《农业保险保单签订季度明细表》(表4)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同级经办机构的拨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保费补贴。第四季度发生的保费补贴分两次拨付。10月1日至12月10日签单保费于12月31日前拨付到位;12月10日之后签单保费,待年终清算时一并结算。
2.对自治区农垦系统的保费补贴。省级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季度申请表》(表3)、《农业保险保单签订季度明细表》(表4)报自治区农垦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财政厅。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机构。属自治区农垦局筹集部分,由自治区农垦局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机构。第四季度发生的保费补贴分两次拨付。10月1日至12月10日签单保费于12月31日前拨付到位。12月10日之后签单保费,待年终清算时一并结算。
(三)年度结算。结算承保数量以经办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保单、投保农户应负担保费已足额收取为标准进行认定。
1.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经办机构的资金结算。年度终了后15日内,经办机构应填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表5)和《农业保险基本情况报告表》(表6)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当年实际承保数量审核后,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补贴资金未拨足的,须向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经办机构须按原渠道退回。
2.财政厅与市、县(市)财政部门的资金结算。市、县(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表》(表7)和《农业保险基本情况统计表》(表8),连同决算报告文件于2月10日前报送财政厅(同时提供全年《农业保险保单签订季度明细表》电子版)。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覆盖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的决算报表和报告应包括所辖城区的情况。财政厅据此与各市、县(市)财政局结清上年度保费补贴。
3.自治区农垦系统的资金结算。年度终了后15日内,省级经办机构应填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表5)和《农业保险基本情况报告表》(表6)报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农垦局审核后,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表》(表7)和《农业保险基本情况统计表》(表8),连同上年度保费补贴使用报告文件于2月10日前报送财政厅(同时提供全年《农业保险保单签订季度明细表》电子版)。财政厅据此与省级经办机构结清上年度保费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费补贴的使用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保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厅组织实施保费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建立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及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表1)
2.农业保险各险种年度计划及区域分布表(表2)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季度申请表(表3)
4.农业保险保单签订季度明细表(表4)
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表5)
6.农业保险基本情况报告表(表6)
7.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表(表7)
8.农业保险基本情况统计表(表8)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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