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金融办拟定的《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科委 市金融办 2013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充分调动企业科研和管理骨干积极性、创造性,现就《实施细则》政策中有关推进落实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的国有控、参股科技创业型企业,以及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创办的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创业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
二、在引进科技领军型人才的创业企业中,市(区)属国有股东可自所投企业净资产实现增值年份起,将3年内所得投资分红奖励给所投企业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奖励金额实行延期兑付,兑现期与激励对象聘期和业绩挂钩。
净资产增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
三、创业企业完成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后,在企业实现分红时,市(区)属国有股东可将所投企业税后利润超考核目标部分,按不低于其所占份额50%的比例奖励给所投企业的科研和管理骨干。年度激励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区)属国有股东当年实际所得分红。奖励金额实行延期兑付,兑现期内税后利润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时实行抵扣制度。
四、市(区)属国有“天使(种子)基金” 参股投入创业企业的,可自所投企业实现盈利年度起,选择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权部分或全部按原价(股权投资成本)协议转让给所投企业的科研和管理骨干或其他创业股东。
五、市(区)属国有股东对外公开转让所投创业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时,可将转让所得净收益提取不高于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给所投企业的科研和管理骨干。
股权转让净收益为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六、创业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转增资本时,市(区)属国有股东可将其所持有的转增份额形成的股权,全部有偿出售或提取不超过50%的比例无偿奖励给所投企业的科研或管理骨干。股权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股权评估价值;股权奖励激励对象仅限科研技术人员。
七、市(区)属国有控股或独资创业企业在将企业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或作价入股时,可将科研成果投入形成的股权扣除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折股后的差额部分,按照不低于80%、不超过9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科研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八、市(区)属国有控股或独资创业企业直接对外转让科技成果的,可将转让净收益按照不低于60%、不超过9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科研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和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
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试点的,参照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十、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在宁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企业信贷支持,积极为创业企业争取融资服务、贷款担保和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
十一、试点企业负责依据本意见拟定股权或分红权激励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企业国有股东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十二、同一企业、同一激励对象、同一科技项目、同一期间原则上只可选择一种股权或分红权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