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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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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规[2013]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1-28
实施时间:2013-3-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13年1月28日
  抄送:财政部,水利部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经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选,财政部、水利部审核确定,集中连片开展综合整治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综合整治试点范围为集水面积一般在50-200平方公里的县乡河道水系。综合整治以恢复县乡河道功能,提高行洪排涝、灌溉供水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为重点,通过水系连通、河道疏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集中投入,整县整乡推进。其中水系连通是为打通断头河、连通邻近河道、提高水体流动性而实施的必要的短距离连接河段及涵闸等工程。
  第四条 综合整治试点由省负总责,所在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整治试点纳入中央和省财政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省以上专项资金。
  第六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和管护资金,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发挥综合效益。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水利厅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及使用管理;
  2.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参与项目前期、监督检查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水利厅职责
  1.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
  2.组织开展重点县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3.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重点县应当编制县级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级规划以恢复河道基本功能、改善水环境为主要目标,发挥河道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功能,按照集中连片整治的要求进行编制。县级规划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流域、区域水利专业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管同步,完善机制,最大程度地发挥连片效益。
  第十条 县级规划应对与县乡河道综合整治有关的乡镇污水处理工程、截污纳管、长效管护管理设施等提出需求,相关投资不纳入工程投资。
  第十一条 编制县级规划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对县级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以批准的县级规划为依据编制,按照小型项目初步设计要求以项目区为单元进行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区建设内容和投资确需调整,可在批准的县级规划范围内平衡调剂。
  第十三条 编制实施方案应选择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单位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技术审核后,委托省辖市水利、财政部门批复,并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原则上不考虑新增永久占地,确需征用土地的,由县(市、区)负责履行相关用地手续后再报批,永久占地费用不纳入工程投资。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后,由各县级水利部门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省辖市水利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需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各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进展。
  第三章 资金补助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经财政部、水利部审核确定的综合整治试点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重点县名录和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依据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以上专项资金。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落实省以下配套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重点县按照规划和本办法开展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集中加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依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重点县控制投资额度和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对重点县实行差别补助。省级以上资金对苏南、苏中、苏北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实施方案总投资额的50%、60%、70%(宿迁市80%)。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依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重点县县级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市、县财政部门实行统一清算,奖优罚劣。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县级规划和实施方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当年重点县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重点县资金申请计划。
  第二十四条 省以上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水利厅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后,由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及时下达到所辖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项目区时应遵循“逐个安排、逐一销号”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清淤疏浚、清障拓宽、护岸护坡、堤防加固、水生态修复等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必要的水系联通工程建设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建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防止将投资集中用于县城河道治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省以上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重点县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和验收制。
  第三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统一管理,提高效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法人可对项目区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监理、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和建设任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和相关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参建各方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参建各方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及资料,科学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对建设管理负总责,应明确责任人,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 重点县综合整治实行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单个项目区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组织完工验收,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省水利厅、财政厅可组织有关专家随机抽查复验。县级规划全部实施完毕、全部项目区完工验收后,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共同组织对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工程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重点县应明确管护责任,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项目区建设发挥效益。项目区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对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区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区建设内容、投资组成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于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重点县,省财政将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工作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工作负总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省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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