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公安厅:
你们《关于对报考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收取体检面试费的请示》(鲁司[2006]82号)及《关于申请收取考生体能测试费的函》(鲁公发[2006]165号)收悉。根据司法部、国家教委《关于司法(法律)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司发[1990]112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对报考警官职业学院、警察学院的考生,在录取前需进行严格的政审和体能测试、面试。经研究,同意你们对参加报考的学生收取体能测试、面试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票款分离”系统征收。收费收入专项用于考生体能检测项目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警官职业学院、山东警察学院应到省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向省财政厅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