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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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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库[2006]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6-3-7
实施时间:2006-3-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也应比照该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出标准向采购人、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服务费支付给采购人或以此为条件向采购人争取代理业务,否则,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采购人不得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否则,一经查实,监察机关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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