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简化流程,方便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手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股份初始登记与首批解除限售登记环节合一。
为简化初始登记手续,节约登记时间,将股份初始登记与申请挂牌公司股份首批解除限售登记合一。为配合登记环节的变动,原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解除限售登记函》,变更为《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二、股份初始登记机构。
挂牌公司股票初始登记业务的受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变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三、挂牌仪式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变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服务部,并增加了《挂牌仪式申请》表格。
四、挂牌日期的确定。
由“最早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最迟为第五个工作日”修订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五、《公开转让记录表》。
根据交易支持平台参数录入的要求,修订了《公开转让记录表》的格式和内容。
修订后的《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6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118号
发文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14-12-31
实施时间:2015-1-12
相关附件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5月修订).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