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字[1994]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4-1-10
实施时间:1994-1-10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售表收入的管理, 增强地方财政 对申请表工本费的核算的责任。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3)41号《关于一九九三年股票以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售收入处理、申请表工本费的核算、售表收入结余处理及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售表收入是指承销机构发售股票申请表取得的收入。售表意收入的65%应专项上缴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35%可留归地方,用于支付申请表的工本费和地方公益事业。
  二、申请表工本费是指申请表印制费用和委托销手续费,留归地方35%的售表收入减支申请表工本费,为售表收入结余。售表收入结余应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用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
  三、有关承销机构应合理确定申请表的售价,加强对工本费的核算和管理,努力 降低申请表的工本费。申请表的印制费用和委托代销手续费要严格规定核算。严禁任何弄虚作假,随意提高印制费用和委托代销手续费的行为。
  四、有关承销机构在承销期满后15天内,应向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驻厂员机构)报送有关售表收入财务表。
  中企驻厂员机构应在接到中企驻厂员机构售表收入财务报表后15日内,将审核情况和核定的售表收入数额批复承销机构,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务院证券委。
  有关承销机构在接到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情况和核定的售表收入数社员批复后的十天内,及时将售表收入的65%直接上缴中央意金库。并将缴款情况及时通知当地 中企驻厂员机构。
  五、申请表工本费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核及售表收入结余的核定及如何上缴地方财政问题,由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六、 承销机构上缴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应采用信汇办法直接上缴中央总金库。
  “信汇凭证”中“收款全称”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收款人帐号”栏填写“10051”,“汇款用途”栏填写“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收入”。
  七、 1993年内已发行的售表收入, 有关承销机构和中企驻厂员机构在接到“规定”后的40天内,按本“规定”的规定,将售表收入的65%,直接缴入中央金库。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各地在1993年以行的售表收入均按本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