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县(市)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要求,经省放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中涉及省财政厅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从2008年8月1日起,调整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程序,保证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同时,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