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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不予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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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不予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津财采[2014]7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4-3-13
实施时间:2014-3-1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市政府采购中心:
  你单位《关于对宫崎科贸有限公司要求退费问题的请示》(津财采购〔2014〕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你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合法,并且你单位已完成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服务事项。现采购人和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申请退还代理服务费无依据,不予退还。
  特此批复。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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