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中心:
你单位《关于对宫崎科贸有限公司要求退费问题的请示》(津财采购〔2014〕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你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合法,并且你单位已完成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服务事项。现采购人和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申请退还代理服务费无依据,不予退还。
特此批复。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