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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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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的公告
发文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3-17
实施时间:2014-3-21
法规类型: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钢材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本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增并完善了热轧卷板、螺纹钢和线材交割商品注册规定。
  本规定自2014年3月21日起实施。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注册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商品注册
  第三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企业必须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
  (二)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达到规定要求,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连续稳定生产1年以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
  (三)申请注册商品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企业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四)申请注册商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五)本交易所一家以上(含一家)会员的推荐;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 件。
  第四条 申请商品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报告;
  (二)承诺书(见附件一);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企业股东及股份情况;
  (七)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合格等文件;
  (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
  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清单)。
  2、内控标准。
  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包括检验能力、检验方法)。
  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检验能力、检验方法)。
  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
  (九)权威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的商品质量分析报告;
  (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十一)企业最近签发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质量证明书上应有生产日期,该日期与实物标牌上的日期必须保持一致);
  (十二)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分别说明);
  (十三)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
  (十四)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
  (十五)反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厂房的彩照若干(两个以上生产地址的,应分别说明);
  (十六)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十八)本所一家以上(含一家)会员单位的商品注册推荐书(推荐会员有责任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申请者的可靠性及能力);
  (十九)在其他交易所或市场的注册资料;
  (二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注册程序;
  (一)交易所预审
  交易所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步注册环节。
  (二)实地检查
  1、国内商品
  (1)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注册质量监测检查提纲》的要求(见附件五),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注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2)实地检查内容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商品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设备运行等。
  (3)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申请注册企业应提供积极有效的配合。
  (4)申请注册企业应在实地检查后作好各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交易所。
  2、国外商品
  热轧卷板
  (1)商品质量检验:申请注册商品必须在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认可地点存放两个检验批量,每批300吨商品,生产时间相隔一个月以上。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外观质量、包装、重量、化学成分等进行检测。
  商品质量检验以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2)未通过商品质量检验的,不能进入实地检查环节。
  (3)实地检查:参照国内商品的实地检查要求进行。
  (三)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将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实地检查、整改反馈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一旦注册批准,交易所将函告申请注册企业、全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
  第六条  注册申请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一)商品注册费
  国内商品
  螺纹钢:10万元(人民币)
  线材:10万元(人民币)
  热轧卷板:10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
  25万元(人民币)
  (二)商品检验费
  国内商品
  螺纹钢:3万元(人民币)
  线材:2万元(人民币)
  热轧卷板:5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
  10万元(人民币)
  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
  第三章 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第七条 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交易所对注册牌号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一)日常抽检。交易所随时对存放在各指定交割仓库内的交割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二)年度抽检。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注册商品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检。
  (三)抽检费用由注册企业承担。
  (四)交易所将根据抽检、年检等情况,向有关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情况将作为注册商品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注册资格的暂停、取消及其他
  第八条 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况的,交易所可分别采取暂停、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理。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形式;
  (二)商品注册商标转让;
  (三)企业解散、破产;
  (四)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商品质量仍未达标;
  (五)用户质量投诉较多,商品质量(包括外观、内在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
  (六)生产经营不正常,年产量未达到交易所公布的要求并且未向交易所说明情况;
  (七)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一)、(二)情况的,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注册生产企业应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确实是由注册生产企业造成的,注册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3月 17 日起实施,2014年X月X日修订。
  附件:
  1、承诺书
  2、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注册申请登记表
  3、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注册申请登记表
  4、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注册申请登记表
  5、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注册质量监测检查提纲

相关附件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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