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我委决定从7月起对省内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开展监审工作。现将监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各州(市、地)价格成本监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根据要求进行选点和开展具体的成本监审工作,监审结果报至州(市、地)一级价格成本监审部门。各州(市、地)价格成本监审部门将本辖区成本监审情况汇总后形成监审报告,报当地政府和我委成本调查监审处。
二、监审要求:1、各州(市、地)成本监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执行,安排组织得力人员认真学习《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各地成本监审机构对该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摸底,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监审工作,原则上各县选取1-3个小区,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财务报告、明细账和原始凭证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对2010-2012年三年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3、认真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并从严核定水电费等各类代收费用。
三、各地区应及时向委成本处反馈成本监审进展情况,我委将确定重点地区予以现场工作指导。
四、监审时间: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监审工作。
(联系人:刘建宁、邓易,电话:0971-6317293)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