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简称ETC)的推广应用,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0〕72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高速公路ETC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优惠对象。限于我省高速公路ETC用户(包括记账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用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ETC用户暂不纳入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二、优惠标准。高速公路ETC用户按通行费标准的5%给予优惠。
三、优惠方式。ETC用户在车道交纳通行费时,直接按优惠标准予以扣减。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