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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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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政函[2013]195号
发文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4-1-1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长沙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公示的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1. 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2. 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含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 从事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目录见附件),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四)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 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2. 商事登记机关连续两次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的;
  3. 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继续经营,但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主体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5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五)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 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 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将字号或字号行业置于行政区划前,突出字号特性;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
  (七)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1. 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 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 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八)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三、步骤安排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迎春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体泽,长沙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卓精华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金融办、市电子政务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各许可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修改调试业务系统软件,整合窗口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开展人员培训,印制相关申请表格、指南、证照等,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
  (三)加强部门衔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体系。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投入使用前,工商部门应将登记的涉及许可项目的商事主体信息定期抄告给有关职能部门,方便各职能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和“行业管理”原则,开展后续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要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发现、解决商事登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要积极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
  (三)加强服务保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市财政局要确保改革基本经费及时到位,并将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改革配套项目经费纳入明年政府财政预算。市政府办公厅要推进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作,敦促各许可审批部门相应权限的下放和服务监管效率的提速。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级媒体应全面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区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长沙市商事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许可)证件

实施机关

审批(许可)依据

1

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

交易所

证券、期货交易所

批准文件

国务院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所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

其他交易所

省政府

3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直销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

出租汽车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8

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9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专营)

民用枪支

制造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民用枪支

配售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省级公安机关

1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11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12

小额贷款公司

批准文件(小额贷款公司)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3

融资性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14

证券经营(1.含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业务。2.证券分支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审批。3.该项包含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5

期货经营(期货营业部设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审批

批准文件(期货公司、期货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6

保险经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许可)

保险公司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经纪机构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代理机构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17

基础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8

增值电信业务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通信管理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

19

外商投资电信业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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