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计划(瞪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杭州市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计划(瞪羚计划)
为加快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精、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培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4—2018年五年内,选择我市“十大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中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的1000家小微企业列入“瞪羚计划”进行培育。
(二)具体目标。
1.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企业2000家(每年400家)。
2.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市级以上研发机构50家以上。
3.培育拥有1个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专利产品的企业不少于200家。
4.列入上市辅导计划企业25家以上。
二、实施原则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部门推荐,市和区(县、市)联动进行重点扶持的原则推进实施。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对当年上规模的企业给予各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当年由规模以上转为规模以下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
1.每年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创业培训等工作,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2.鼓励各区、县(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家、省、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相关配套。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当地财政可给予2—5万元的奖励和补助。
3.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的奖励;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4.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当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5.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小微企业自其首次上规模之年起3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1个月的缴费额度。
7.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融资服务支持。
1.设立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通过运作转贷引导基金,按1:3的比例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转贷难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2.建立“瞪羚计划”信用贷款风险基金。探索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基金,支持“瞪羚计划”企业组建互助性担保合作组织,促进小微企业抱团增信、抱团融资。引导在杭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利率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压力。
3.深化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林权、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工作。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款续贷、延长还贷宽限期等还款方式的创新。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提升信贷审批效率。
4.加强“瞪羚计划”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列入“瞪羚计划”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信用体系研究、信用评价组织以及宣传工作。对优质信用企业,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融资担保、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各类园区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5.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凡经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纳入全国免征营业税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对其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力度,对积极为小微企业信贷和发债等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且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联盟,为小微企业抱团增信。
(三)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
1.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完善“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网政策服务频道”,在提供短信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开设微信、微博服务。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百事通114、96345和96871三条中小企业服务热线的功能,为全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提供政策服务。
2.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和专家对接。广泛联系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建设科技成果和专家资源库,帮助小微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现人才对接,借助外智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3.实施小微企业信息化提升工程。每年筛选一批信息化应用项目,通过示范、推广,提升小微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对被选中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全市推荐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15%给予财政资助。
4.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在全市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中创建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功能区,引导成长性高、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小微企业入区入园入楼,并为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土地和创业场地的支持。
5.认定一批市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培育一批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
(四)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人才培训。
1.加强企业人才专业培训。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科研人员、班组长和技术工人等参加短期培训课程;支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报考质量工程师,开展精细化管理等质量管理先进培训。联合浙江大学和浙江工业大学,开展为期一年的小微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训班,促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融资理财和业务拓展能力的提高。每年培训小微企业各类人才不少于1万人次。
2.加强创新创业辅导。以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为重点,整合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资源,联合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大专院校、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教育和人才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创新、财务金融、市场拓展、企业管理等全方位的辅导。
3.开展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服务。各级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统计、国税部门建立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监测库,并实施生产统计季度监测,及时掌握新上规模企业的数量及生产总量,做到“应统尽统”,确保新上规模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