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
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2]6号)、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0号)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价费[2012]40号)规定,现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及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各区(市)有关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到标准,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由公共财政资助的民办幼儿园。
二、经区(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联合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所在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进行成本监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价成本中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帖、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其中:
(一)教职工人数、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和班级规模等应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教职工人均工资可以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均工资核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核定;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价成本应当扣除财政给予的资金补助以及政府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给予的财政投入。
(五)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可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四、初次确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应高于该幼儿园现行备案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旦资格被取消或自愿退出,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各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投入、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的价格调整机制,适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