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天然气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制定和调整指导意见》(黑价经〔2013〕189号)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审定,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市区(不包括阿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80元调整至4.30元。
二、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确保安全供气。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天然气市场安全和稳定。
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0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