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畜牧产业发展层次
(一)加快调整畜牧业布局。各级农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转型升级的原则,加快编制市、县两级畜牧产业用地与布局规划,科学确定本地畜禽养殖规模和养殖总量,积极引导我市畜牧业“西进东升”、“上山进园”。要加快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在确保适当比例畜禽产品自给率的同时,提升畜产品品质,力争到2015年底,我市猪肉自给率保持在65%左右,并打响畜产品品牌。
(二)扶持发展畜禽种业。各地要积极推进畜禽种业的发展,保护湖羊、萧山鸡、淳安花猪等优秀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加快发展牛、羊、兔等节粮型草食牲畜,探索发展休闲观光畜牧业。
(三)积极培育畜牧产业主体。发挥农业合作社牵头作用,推进畜牧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延长畜牧产业链。加快推进家禽定点屠宰,鼓励大型家禽养殖场和家禽合作社按要求建设屠宰场或屠宰车间,建设禽产品冷链配送体系,推动优质品牌家禽直接杀白上市,及冷鲜或冷冻杀白禽上市供应,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二、推进畜牧业的可持续生态化发展
按照生态循环畜牧业的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制度,重点发展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生态家庭农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养殖场(户),确保畜牧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受力相适应。
(一)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加快推广规模养殖场生态技术,提升现代化养殖技术设施的应用水平,建设畜禽排泄物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推进存栏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现畜禽排泄物的达标排放和资源化利用。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政府扶持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强化对有机肥产品的质量监管。
(二)严格养殖场污染物防治。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限期治理;治理仍不合格的,必须关停转产。
三、提高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快建设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
(一)推进设施建设。市本级要建立1个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要因地制宜,建立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各级财政要对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设施投入给予大力支持。市县两级财政要鼓励扶持规模猪场、规模禽场建设机械式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创新死亡动物收集运营机制。各区、县(市)农业、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制定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规范,并对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各区、县(市)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成后,运营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把中、小、散型畜禽养殖场(户)的死亡动物收集到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进行规范化处理,并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规模养殖场的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成后,由养殖场负责运行并承担相应运行费用。
(三)落实配套政策。各地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规定,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执行监管,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继续加强富春江流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江面巡查打捞和死亡畜禽统一收集、有偿处理等补助政策。
四、提升动物疫情和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畜禽养殖场(户)、畜禽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场和饲料、兽药、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农业、环保、工商、贸易、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和监管措施。
(二)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管理制度。强化动物疫情监测,利用监测结果开展重大动物疫情评估、趋势分析和预警,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科学化水平。将H7N9禽流感列入动物疫情日常监测范围,并加大监测力度,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严格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置。
(三)强化应急管理。各级政府要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及时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宣传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社会舆情管理机制,科学高效应对社会媒体,严防公众恐慌心理,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发展方向。
五、构建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保障力度,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农业、财政、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举措,保障畜牧业转型升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力抓,加强科学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切实抓出成效。
(二)构建监管体系。加强全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和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六城区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配置,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量到位。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要按照省政府要求,抓紧制定和出台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建设方案,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确保防控工作开展。各区、县(市)要按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政策性保险,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产业贴息贷款政策。
(三)强化执法合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违反规定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违反规定处置、屠宰、经营加工死亡动物和乱丢死亡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营造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