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办),市属各游览参观点: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区游览参观点门票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游览参观点应当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目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价目表》),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措施及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等相关信息。需要制作使用具有自身特色的价目表和增减其他标示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和认定。
2.游览参观点应当标明门票的种类、价格和服务内容,普通门票(即入园第一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即园中园门票)及联票价格应当一并公示,供游客自愿选择。
3.游览参观点应当同时标明各项门票优惠措施(详见附件2),明确优惠对象、优惠价格(或优惠幅度)、售票方法。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批量优惠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对外公示。临时性优惠措施应当于规定时间前公布优惠时间和优惠幅度等。
4.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的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游客自选服务项目并另行收费的,应当同时标明另行收费项目的名称、价格和服务内容。
5.《价目表》应当注明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和监制单位。
6.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必须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公示上述规定的内容。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7.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应当保持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字迹清晰;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8.游览参观点不得在《价目表》所示价格以外另行加价,不得在《价目表》所列收费项目以外加收其它费用。不得利用《价目表》,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表述,诱骗游客与其进行交易。
9.游览参观点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不得将不相关的游览参观点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并收费。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游览参观点要加强价格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着力规范明码标价,全面落实优惠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明码标价及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认真处理游客举报投诉,保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苏州市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目表格式
2.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政策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