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核定的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经研究,在国家和我省对验资、审计服务收费管理方式未作调整前,我省验资、审计服务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服[2010]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5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服[2014]4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3-17
实施时间: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