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关于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
为了加大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江阴核心港区,在2012年我市出台的港口生产发展补贴及优惠政策(执行至2013年6月30日)到期后,从2013年7月1日起将继续实行如下补贴和优惠政策:
一、补贴政策
(一)发展航线
1.新增国际航线补贴
以上一年船公司国际航线数为基数,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国际航线且连续运营满1年的船公司,给予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主要三项,以下同)100%补贴。
2.巩固国际航线补贴
对上述新增的国际航线,在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该航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50%补贴;运营的第三年,给予该航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补贴。
对江阴港区原有的国际航线,给予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的巩固补贴。
(二)聚集箱源
鼓励船公司和码头公司加大揽货力度,大力发展海铁联运、公水联运、水水中转等多式联运,吸引省内和省外箱源向江阴港区聚集。
3. 江阴港区国际航线箱量增量补贴
以上年度国际航线船公司在江阴港区完成的外贸箱量为基数,对本年度箱量的增量部分给予补贴,标准为每增加1个标箱补贴40元。
4.集装箱中转补贴
按年中转集装箱完成量,给予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公司每标箱40元的中转补贴。
5.内贸集装箱增量补贴
以上年度码头公司完成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给予本年度码头公司箱量增量部分每标箱30元的补贴。
6.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
对省外和省内地区经由福州港进出口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年度完成量给予承揽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补贴,其中铁路运距在400公里内的每标箱补助250元,4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的每标箱补助400元,1000公里以上的每标箱补助600元。补贴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
7.外贸集装箱公路运输补贴
按当年以陆运方式在江阴港区进出的外贸集装箱重箱的增量部分,给予省外企业每标箱400元的公路运输补贴;
按当年以陆运方式在江阴港区进出的外贸集装箱重箱的增量部分,给予福州地区以外的省内企业(当年在江阴港区外贸进出口重箱量150标箱以上)每标箱250元的公路运输补贴,当年以陆运方式在江阴港区的外贸进出口重箱量达5000标箱以上的省内企业(含福州地区企业),增量部分再给予每标箱100元补贴。
(三)支持马尾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
支持马尾新城建设,在迁移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基础上,扶持马尾发展内贸集装箱业务。
8.马尾(港区)同样实行内贸集装箱增量补贴政策。
(四)支持向江阴港区喂给的海上集装箱穿梭支线运输发展
9.至江阴往返的“定点定班”穿梭支线运输业务补贴。
按照建立公共运输平台的原则,对由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运作的海上集装箱穿梭支线给予补贴,促进箱源向江阴港区聚集。
其中,对从事马尾—江阴之间往返的“定点定班”海上外贸集装箱穿梭支线运输船,以往返计为一艘次,给予舱位为240标箱以内的船舶每艘次9万元补贴;给予舱位为240标箱以上(含240标箱)的船舶每艘次12万元补贴。马尾往返江阴港区的内贸穿梭支线补贴,比照相同等级船型外贸穿梭支线,每艘次均下调2万元。
对照马尾—江阴之间往返穿梭支线补贴标准,对福州市辖区以外的省内港口至江阴港区的穿梭支线,每航次补贴相应增加1万元;对省外港口至江阴港区的穿梭支线,每航次补贴相应增加2万元。
补贴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同时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适时调整穿梭支线相应补贴标准。
(五)江阴港区港使费等方面的让利优惠
10.港口装卸等费用实行差别化政策。一是适时提高闽江口内港区集装箱码头外贸箱装卸收费标准;二是福州港务集团每年让利优惠2亿元用于发展江阴港区和闽江口内港区集装箱业务,其中对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企业在新增航线装卸费上给予五折优惠。
11.加大引航、拖带费用优惠力度。在市场培育期内,福州港口管理局给予以下优惠:
一是继续在引航、拖轮收费上每年给予船公司约3000万元的让利优惠;二是努力缓解港口拖轮不足局面,福州港口管理局积极争取省交通运输厅支持,增加港口拖轮配置,同时实行鼓励码头业主自备拖轮的政策;三是江阴港区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港区间的拖轮调遣费。
(六)鼓励大宗散货中转业务
12.大宗散货中转运输补贴标准为:
对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至福州港以外的大宗散货,按年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装卸企业每吨0.5元的补贴。
二、优惠政策
(一)通过租赁、合资、独资建设或经营江阴集装箱码头的方式,吸引大型航运企业落户江阴港区。
(二)为支持马尾新城建设和江阴港区发展集装箱运输,从2013年开始,控制闽江口港区操作外贸集装箱的设施规模,不再批准闽江口内港区集装箱新码头的建设、租赁改造,外贸集装箱的口岸验放工作向江阴港区集中,通过市场、行政等综合措施推进闽江口内港区现有外贸集装箱运输业务向江阴港区转移。
(三)福州港务集团加大揽货场站建设力度,继续参与投资建设为福州港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无水港)项目。市财政对福州港务集团投资的每个陆地港(无水港)给予500万元的补贴支持。
(四)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优惠。执行省政府《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经由福州港进出货物的省外集装箱车按2类车标准降低征收通行费;经由福州港进出货物的省内集装箱车按“递远递减”的优惠模式征收通行费。
(五)提升口岸服务能力。支持在福州地区开展场外海关监管的拼箱业务,提高货主选择江阴港区进出口的积极性;实施口岸通关全年365天24小时监管服务;开展口岸通关评价工作,结果纳入政府对驻榕口岸查验单位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口岸查验部门一定的通关服务效能年终奖励。
(六)认真执行我省出台的《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同推进福州地区航运业发展。
(七)对在江阴港区新开远近洋航线、进出箱源有特殊要求且预期能贡献较大的重点船公司、重点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申请,“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三、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补贴及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辖区港口,即与“闽江口内(马尾)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相关的港航物流企业。
(二)补贴政策年所需经费共计约1亿元,相关费用设置专项基金,由市财政统筹监管;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共同承担,其中:向江阴港区喂给的海上集装箱穿梭支线由福清市财政承担50%补贴;海铁联运集装箱补贴由联运箱进出口港区所在的县(市、区)财政承担50%;补贴资金每半年度结算一次,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福州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政策执行期
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期间,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可由福州港口管理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及时对本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完善的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