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全市统一标准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二、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
2.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