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银行、经信委(局),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有关信用评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4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充分认识信用评级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信用评级,并以此为手段,了解自身风险状况,从而改善经营和管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将把信用评级结果录入征信管理系统,并作为日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直接查询权限的重要条件。同时,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对于信用级别较高、经营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和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各级经信部门要把信用等级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加强对未参评机构和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机构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统一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二、规范评级机构信用评级行为
	  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由人民银行总行认定的浙江众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杭州联合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评级机构承担。有关评级机构要认真研究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并结合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实际,进行细化和完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0030)要求,规范开展评级业务,确保评级过程的科学、严谨和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采取统一的收费标准,由评级机构参照企业信用评级收费标准从低确定,但单户单次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三、加强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银行和经信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组织领导工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指导评级机构规范开展评级业务,运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评级质量管理,及时将评级结果录入征信系统,并推动评级结果的应用。经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信用评级,通过信用评级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健康、规范发展。
	  四、其他事项
	  各评级机构要及时反馈评级情况,并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评级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报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经信委。
	  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都可以通过电话和信件等正式渠道向主管部门反映。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49号(邮编:310001);联系人:朱秋琪;联系电话:0571-8768660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7);联系人:易小翔;联系电话:0571-87055248。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13日
| 相关附件 | 
|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统计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