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最近,部分地方请示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能否同时收取等级护理费和精神病护理费问题,由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全省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把握尺度也不尽一致,为统一全省精神病护理收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精神病患者收取精神病护理费后,不得同时收取等级护理费。
二、考虑到精神病护理的特殊性,精神病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5元∕日。
本通知从2013年11月15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