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金州新区、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市居民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金州新区和普湾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可维持现状,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两年内实现与全市低保标准的统一。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75元。
2.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保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执行当地新的低保标准;其他地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在统一执行当地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资金保障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后,财政资金分配体制与以往保持不变,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由市财政补助65%;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由市财政补助75%;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以2010年市财政全年实际补助的低保资金额度作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市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瓦房店市原华铜矿地区及甘井子区中、下泉地区,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提标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认真做好低保提标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基层政策把握到位、落实到位;认真按照低保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已保对象的重新审核、待遇落实和新申请对象按新标准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及数据录入工作,及时将家庭收入的变化、标准的调整幅度及时间等相关内容填入低保对象档案,确保档案材料归档齐全、保管安全。
(三)按期提标,确保实效。各地区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紧做好本次提标工作,确保在7月底前将新调整的保障资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补发)到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