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安全评价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安全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