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在杭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6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础,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军队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在杭其他省属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上述标准自2013年秋季入园开始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省级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困难班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体检费和伙食费。困难班费是指幼儿在园时间以外,幼儿园为家长(监护人)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或提供保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日托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9小时)。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春秋游及教学实践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体检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由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体检的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非税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使用税务发票。
(三)退费、减免以及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报销规定
调整和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后,家长报销保教费统一以各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标准为依据(最高不超过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具体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按60%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等,按40%报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概不享受报销政策。
幼儿入托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由另一方单位报销;在省内不同所在地工作或一方在省外工作的,由子女入托所在地一方单位报销。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其他”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5〕20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