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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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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黑价联[2013]25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3-23
实施时间:2013-3-23
失效时间:2015/12/31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函》(黑校函字〔2012〕71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黑财综〔2012〕171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培训费
  半个月班每人每期120元;一个月班每人每期240元;二个月班每人每期380元;三个月班每人每期500元;四个月班每人每期600元;
  (二)公寓住宿费
  主体班培训学员住宿振兴大厦和学苑公寓(6号楼),住宿费标准为:使用面积24平方米的单人间每人每天110元;使用面积18平方米的单人间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双人间每人每天70元。
  二、党校系列在职研究生班学历教育学费及报名考务费和录取费收费标准
  (一)学费
  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包括公共管理、法学、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4个专业,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学费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
  (二)报名考务费和录取费
  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录取费每人50元。
  三、你校利用教室、公寓、会议室等国有资产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校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委党校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3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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