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3〕161号)收悉。为保证我省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5元。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调整招生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7号)中自学考试项目中的新生报名费、考务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