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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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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黑价联[2013]82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9-13
实施时间:2013-9-13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3〕161号)收悉。为保证我省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5元。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调整招生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7号)中自学考试项目中的新生报名费、考务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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