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俄罗斯进口木材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菜单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俄罗斯进口木材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黑价行[2013]265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9-25
实施时间:2013-9-25
失效时间:2016/8/31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对俄罗斯进口木材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理收费的函》(黑检财函〔2013〕37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俄罗斯进口木材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1〕160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从俄罗斯进口木材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理收费标准为1.00元/每立方米。
  二、对已实行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理的木材,入境口岸不得再收取熏蒸处理费用。
  三、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原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境外预检卫生除害处理业务,应当凭用户申请办理,严禁强行服务、变相收费。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5日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