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2014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级)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1]10号)和《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黑财采[2013]7号)。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要先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不能办理非政府采购支出。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本部门、本系统有合理的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分散采购计划规程。分散采购计划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核准、网上盖章,并在网上反馈采购结果。对一般货物类、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并反馈信息;工程类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并反馈信息。
附件:1.黑龙江省(省级)201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2.黑龙江省(省级)2014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3.黑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
黑龙江省(省级)201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doc |
黑龙江省(省级)2014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doc |
黑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