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经委托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2013-2015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定点服务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及方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保洁管理、绿化管理、维护管理、安全管理、接待服务管理的采购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定点采购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定点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可根据具体需求,自主在2013-2015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定点服务商范围内,通过再次竞价或议价等方式择优选取。
二、物业管理定点采购有效期
本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定点采购有效期为两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止。在有效期内,本次中标物业管理定点服务商将按定点采购协议书约定,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三、物业管理定点采购相关信息查询方式
为了方便各采购单位查询物业管理定点采购中标服务商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自本通知发出后,我局将在"西安市财政局网站"和"西安市政府采购网"中的协议供货栏目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布,以供查询、核对使用。
四、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工作程序
1.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各单位按照《西安市市级单位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的要求,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里的审批模块中进行申请,经审核同意使用定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单位在物业管理定点服务商中自行选定。在本通知下发以前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可继续执行至合同终了,合同到期后应按上述程序办理采购。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可根据采购单位的具体需求及项目具体情况,在此次招标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收费标准由采购单位与物业管理定点服务商协商确定,基础服务内容最高限价按照陕价服发〔2012〕106号文件执行,特约服务内容不设最高限价,但应与物业管理定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标准相对应。
3.采购单位与通过择优选取的定点服务商协商签订具体的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供不少于三份的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4.西安市市本级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合同价款实行逐笔结算,由定点服务商持供货合同到采购单位办理资金结算,采购单位按照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方法支付,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5.采购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得向服务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对服务商的违约行为亦或对本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可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附件:2013-2015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定点服务商联系方式表
西安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