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新材料、新设备的大量使用,人工、材料等成本不断上升,现行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项目及标准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和调整后的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附件未列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具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四、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中有关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