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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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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价费规[2013]11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8-5
实施时间:2013-8-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一)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75元,一般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70元。
  (二)普通高中“三限生”的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规定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已在校就读的学生仍按鄂教财〔200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后,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不允许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择校费;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规收费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为家庭困难学生不辍学提供保障。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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