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云会协〔201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相关表格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0月14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并核发执业证书,在协会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事务所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是指在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及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本办法所称年检,是指协会统一组织的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关情况进行的年度检查。
第三条 协会负责并组织会员的年检工作。
第二章 年检对象
第四条 团体会员年检对象包括:
(一)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及事务所分支机构。
(二)省外事务所在云南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视同独立所参加协会的年检。
(三)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其年检材料由总所合并上报协会。
第五条 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参加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年检。
第六条 个人会员年检对象包括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属于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二)负责办理事务所清算的注册会计师。
(三)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年检内容
第八条 团体会员年检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情况。注册会计师人数、其它从业人员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等情况;上一年度完成审计、验资等业务情况;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会费上缴情况等。
(二)分支机构管理情况。事务所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三)人员情况。人事档案是否按照规定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离、退休人员除外);是否按照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等。
(四)执业行为。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执业规范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形;是否遵循行业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是否按规定接受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并进行相应整改等。
(五)党群建设。事务所党群建设和党群活动是否正常开展;党费和工会经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等。
第九条 个人会员年检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执业年龄。注册会计师年龄是否在70周岁以内。
(二)专职执业。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上一年度是否从事审计业务或其它法定业务。
(三)诚信记录。上一年度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履行会员义务。上一年度是否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新注册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个人会费、培训费等。
第十条 年检申报材料包括事务所年检材料和从业人员年检材料。
事务所年检材料包括:团体会员年检表、一体化管理机构情况表、分所年检表、未参加年检个人会员情况表、专职人员表、团体会员证书等。
从业人员年检材料包括: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或劳动用工登记表、社保参保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以上两项只提供当年变化人员的材料,与上年年检相同的从业人员材料可不提供,但须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个人会员年检表、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在提交年检材料时出示原件。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为其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协会代管的个人会员,由其本人向协会提交个人会员年检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年检表须注册会计师本人填写。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的,可委托本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证明材料。在填写个人会员年检表时,被委托人应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签署本人的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第四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年检包括申报、预审及受理、材料报送、年检实施、抽查复核和发布公告等程序。
(一)申报。事务所通过协会网站的会员工作室填写年检相关表格,完善事务所及从业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年检申报。
(二)预审及受理。网上年检信息经协会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注册管理科统一受理,并填写受理意见。
(三)材料报送。事务所根据受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年检材料,报送协会注册管理科。
(四)年检实施。注册管理科根据有关科室的年检预审意见,结合会员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通过、年检暂缓通过或年检不予通过的综合年检意见。
(五)抽查复核。协会根据年检情况实地抽查复核部分会员的申报材料。
(六)发布公告。协会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通过年检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有关媒体及协会网站上公告。对年检暂缓通过或年检不予通过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以及撤销或注销的个人会员,不予公告。
第十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五章 年检处理
第十五条 当年新设立的事务所,不参加当年年检,但需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年检材料。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年检暂缓通过: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或合伙人(股东)数量不符合规定,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
(四)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五)不为其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支机构受到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的。
(八)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至年检时整改未符合要求的。
(九)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协会等部门的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结论未下达的。
(十)协会认为应当年检暂缓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的。
(三)报送的年检信息或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经营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拒不进行整改的。
(六)拒绝接受协会风险提醒或拒绝签署诚信承诺书的。
(七)自愿注销会员资格的。
(八)其他拒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年检暂缓通过和年检不予通过的团体会员,自年检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会专题报告云南省财政厅。
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少于2人(不含2人)的团体会员,协会自年检公告日次日起,暂停其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
第十九条 当年新注册或跨省转所转入协会,已参加外省年检的个人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会员,年检暂缓通过:
(一)因故未能参加继续教育(新注册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并在年检时已向协会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因故未能及时参加年检,并在年检时已向协会书面说明情况的。
(三)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的。
(四)因所在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支机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至年检时整改还不符合要求的。
(五)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协会等部门的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结论未下达的。
(六)协会认为应当年检暂缓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七十周岁的。
(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的。
(四)自行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新注册人员未完成岗前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个人会费的。
(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拒不进行整改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自愿注销会员资格或被撤销会员资格的。
(十一)其他拒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年检暂缓通过的个人会员,视整改情况或检查(调查)结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年检不予通过的个人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
第二十三条 年检不予通过的个人会员,如有异议,可以自年检公告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依据个人会员居民身份证上出生日期,自其年满七十周岁次日起停止执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即将年满七十周岁的个人会员,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事务所发出撤销注册提示函;在其年满70周岁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事务所发出撤销注册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年满七十周岁次日起,协会自动屏蔽其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其本人不得签字出具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年年检公告日(含)之后年满70周岁的个人会员,协会予以年检公告;当年年检公告日(不含)之前年满70周岁的个人会员,协会不予年检公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发现提交虚假年检材料的会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协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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